2011年8月28日 星期日

憶念梵二:禮儀慶典是有秩序的(下)

憶念梵二:禮儀慶典是有秩序的(下)     恩保德

「輔祭員、讀經員、釋經員,以及屬於歌詠團的團員,都是在履行真正的禮儀職務。因此,他們應該面對如此偉大職務,及天主子民對他們的合法要求,以相稱的虔誠與秩序,去執行自己的任務。所以,他們每人應按自己的程度,用心吸收禮儀精神,並學習按禮規秩序盡自己分內的任務。」(禮儀憲章29)

平信徒輔禮人員並不是低級神職人員或司鐸的助手(雖然輔祭的意大利文chierichetti直譯是小神職人員);他們在聖化他人及光榮天主上有著各自的角色。他們都是在履行真正的禮儀職務。當讀經員誦讀聖經時,全體會眾,包括司鐸都集中注意力在讀經台;當聖詠團在詠唱時,他們也是在履行真正的禮儀職務……請注意以上所列的禮儀職務並不是法定職務的最終名單,梵二希望給平信徒輔禮人員在禮儀上開啟一扇門。

在這時刻,我們真的不要為已被教會認可的送聖體員或其他人員未有列入平信徒輔禮員之列而爭拗,認為梵二沒有視他們為輔禮員。我們更應將時間放在主日彌撒的禮儀革新上。對輔祭員、讀經員、釋經員、歌詠團的成員、唱經員、以及送聖體員培育的目的,是要使他們能「用心吸收禮儀精神,並學習按禮規秩序盡自己分內的任務。」

誰有權訂定禮儀慶典的規則呢?

在梵二以前,教宗是唯一有權訂定禮儀事務真確性的人。一九一七年的《聖教法典》申明拉丁教會唯一有權訂定禮儀事務的人是教宗。主教的職權只限於處理當地的「公眾善功」(popular piety)。主教不能出版任何禮儀書籍。按照舊的《聖教法典》,並沒有清楚界定「禮儀含有不能改變的成分,也含有隨時代而改變的成分」這點,所有提示都在同一程度上「有義務遵守」及「不能改變」、或「不能取代」。禮儀運動強調要研究主教在禮儀事務上的權責。在梵二的籌備會議上,被強烈捍衛的兩個觀點,《禮儀憲章》作出以下的妥協,它一方面肯定:

「管理聖教禮儀,只屬於教會權力之下:就是屬於宗座,及依法律規定,屬於主教權下。」(禮儀憲章22.1)

但另一方面卻明確說明主教訂定禮規的權限:

「地方教會:遵照主教們的命令,按習慣或合法批准的典籍而行的聖善事工,也具有特殊的價值。」(禮儀憲章13)

此處指出的並不是禮儀的儀式,而是「地方教會的聖善事工」;請注意《禮儀憲章》是梵二教長們所討論的首份文件,後來的《教會憲章》更成熟地表達有關地方教會的神學概念。一九八三年頒布的《天主教法典》則清楚地反映這成熟的觀點:

「神聖禮儀的監督,只屬於教會權力,即屬於聖座,並按法律的規定,也屬於教區主教。……教區主教在所轄教會內,並在其權限內,有權發佈禮儀法規,明令遵行。」(天主教法典838.1,4)

(系列之十三)

(原載公教報2011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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